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主体(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主要包括
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主要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借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匹配:融资方式与融资规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依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可控:多渠道比价,综合考量利率、期限等要素,优先选择综合融资成本最低方案;
(四)风险可控:控制资产负债率,长短期限搭配,避免集中到期偿债压力。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债务性融资,编制年度融资预算,统筹融资规模,对
接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融资业务的日常管理、还本付息等具体业务的执行。
第六条证券部负责公司权益性融资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发行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建议、组织评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七条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融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开展募集资
金、融资业务的专项审计。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八条业务部门提报融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需求、投资回报期等。
第三章授权审批
第九条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含30%)时的融资,提交总裁审批。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高于30%
且低于50%时的融资,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时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
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实施及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中心和证券部联合编制年度融资方案,纳入全面预算。财务管理
中心建立融资台账,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融资所获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控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融资活动进行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
评价: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
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融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