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售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
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含期权性质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
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全面预算编制远期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除上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外,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实施部门,在董事会及
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部门成立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根据交易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并邀请外部金融机构专家参与,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开展或终止、具体操作等提出框架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1、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具体方案;
2、搜集、提供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提出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3、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
(1)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2)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3)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4、根据批准的交易方案,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开展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
5、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
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
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7、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远期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以及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的不相容职务分离,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裁,经总裁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若发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门立即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当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
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作为会计凭证的
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