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4证券简称:开尔新材公告编号:2025-015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7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14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翰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565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的42.83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2453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5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股
东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99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2%。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现有总股本503171090股剔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含预留部分)所持2300600股后的50087049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99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99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91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3%;反对5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
弃权1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6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089%;反对5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60%;弃权1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5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89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6%;反对5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弃权1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45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175%;反对5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77%;弃权1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390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4%;反对5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55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58%;反对5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37%;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87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7%;反对5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弃权1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0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82%;反对5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37%;弃权1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8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87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6%;反对5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6%;
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26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99%;反对5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10%;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2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875%;反对6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39%;
弃权1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786%;反对6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28%;弃权1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86%。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邢翰学、吴剑鸣、邢翰科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71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2%;反对7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3%;
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0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58%;反对7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73%;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8%。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85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0%;反对5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1%;
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09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830%;反对5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13%;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洲波、曾东海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