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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刊登《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4日 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

大道 69号中恒大厦 14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6年 9月 2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6年 9月 24日 9:15-15:00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84438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18%。为免疑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现有总股本 503171090股剔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含预留部分)所持 2400600股后的 500770490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2245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8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98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98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7413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24%;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0%;弃权

3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16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3111%;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001%;弃权

3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98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佳荣

2026年 9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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