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上海新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www.longanlaw.com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決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并且,鉴于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福祥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请增加上海新阳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六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据此,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统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新增上述六项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4:00时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1799号开元名都大酒店四楼思乐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福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13028197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80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97754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9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527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0232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44112股,弃权5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7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44112股,弃权5400股。

2.00《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0225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反对44112股,弃权12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72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44112股,弃权12500股。

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30217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61412股,弃权3000股。

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6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0%;反对61412股,弃权3000股。

4.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30224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44112股,弃权13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71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44112股,弃权13400股。

5.0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30213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63212股,弃权5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60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1%;反对63212股,弃权5400股。

6.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02192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50012股,弃权12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66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2%;反对50012股,弃权12700股。

7.00《关于提名荣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13022396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32471029股。

8.00《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30161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7%;反对114912股,弃权5300股。

5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08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4%;反对114912股,弃权5300股。

9.00《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30184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93212股,弃权4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31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93212股,弃权4200股。

10.00《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7221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05%;反对3046360股,弃权14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468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01%;反对3046360股,弃权14600股。

11.00《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7231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88%;反对3046360股,弃权3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478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233%;反对3046360股,弃权3800股。

12.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2723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78%;反对3046360股,弃权5100股。

6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477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93%;反对3046360股,弃权5100股。

13.00《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02312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1%;反对44112股,弃权6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78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1%;反对44112股,弃权66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7(本页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杨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邵兴

_________________翟冰心

2026年5月14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