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长(一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www.longanlaw.com
二〇二六年三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新
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实行的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上海新阳半导体
2法律意见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
2022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
3法律意见书《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部分内容的议案》。
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部分内容的议案》。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新成长(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司新成长(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
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5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报告;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2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形,满足归属条件。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3本次拟归属的24名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
12均符合任职期限要求。满足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2025年度,公司半导体行业营
2025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业收入指标符合公司层面业绩
注:上述“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考核要求。
上市公司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4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告》(众会字(2026)第02400号),2025年度,公司半导体业绩目标达成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P) (X 行业营业收入 1516850368.79)元,业绩目标达成率 P≥P≥100% X=100% 100%,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10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离职,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不得归属;2025年度,23名
5 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A”
考核等级 A B C D 或“B”,本次归属比例为
100%,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归属比例100%100%50%0%
结果为“C”,本次归属比例为
6法律意见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50%。
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
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2年12月21日
(2)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24人;
(3)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30620股;
(4)第三个归属期归属价格:15.96元/股(调整后)。
(5)本次归属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
股股票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及归属情况如下表所示:
已获授的限本次可归属限剩余未归属限本次归属数量占职务制性股票数制性股票数量制性股票数量获授限制性股票量(股)(股)(股)数量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
2415460030620019.81%员(人)
注:上表中“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括已离职员工需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括因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标50%需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800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有 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C”,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激励对象本次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本次计
7法律意见书
划归属的数量×50%,公司作废授予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0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本页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杨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邵兴
_________________翟冰心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