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证券简称:上海新阳公告编号:2025-078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627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81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股份97253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1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37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455%。(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765号上海新晖大酒店思贤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50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41%;反对3249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2%;
弃权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7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954%;反对3249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5681%;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65%。
2、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52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58%;反对3247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0%;
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9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2121%;反对3247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5566%;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2%。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80%;反对326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5%;
弃权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0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374%;反对3260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65%;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1%。
2.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1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52%;反对3261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7%;
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87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110%;反对3261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780%;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10%。
2.0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3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73%;反对3262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37%;
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0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304%;反对3262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876%;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20%。
2.0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88%;反对3261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7%;
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1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453%;反对3261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780%;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7%。2.06审议《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80%;反对3261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3%;
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0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374%;反对3261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744%;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82%。
2.0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43%;反对3265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3%;
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86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022%;反对3265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123%;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55%。
2.08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5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91%;反对326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5%;
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2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479%;反对3260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65%;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55%。
2.09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3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76%;反对3259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9%;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0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339%;反对3259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13%;弃权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49%。
2.10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53%;反对3259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9%;
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87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119%;反对3259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13%;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68%。
2.11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40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43%;反对326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5%;
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86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022%;反对3260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665%;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12%。
2.12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56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0%;反对4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0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266%;反对41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15%;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19%。
3、审议《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56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反对38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2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627%;反对38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21%;弃权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52%。
上述提案1.00及2.01、2.02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翟冰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