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证券简称:上海新阳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2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46人,代表股份10935472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975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2人,代表股份
9601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7.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765号上海新晖大酒店思贤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199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反对1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46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878%;反对1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99%;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3%。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199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2%;反对1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1%;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46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847%;反对1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35%;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19%。
(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19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反对1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9%;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37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920%;反对1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64%;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16%。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135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2%;反对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82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129%;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997%;弃权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74%。
(五)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9206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反对1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53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24%;反对1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49%;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27%。
(六)审议《关于2025年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161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3%;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08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827%;反对1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944%;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29%。
(七)审议《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13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9%;反对1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5%;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8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213%;反对1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528%;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60%。
(八)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9202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05%;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6%;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49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118%;反对1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10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81%。
(九)审议《关于提名袁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169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反对1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8%;弃权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16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670%;反对1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10%;弃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0%。
(十)审议《关于集成电路关键工艺材料项目调整增加产能、追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216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3%;反对1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3%;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63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565%;反对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06%;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9%。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翟冰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