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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36证券简称:上海新阳公告编号:2026-038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3)。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王福祥先生于2026年4月27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一并审议,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5人,代表股份130281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7754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4人,代表股份32527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14%。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1799号开元名都大酒店四楼思乐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023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0%;反对4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8%;反对4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6%;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6%。

(二)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0225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5%;反对4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2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60%;反对4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6%;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4%。

(三)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217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6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6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20%;反对61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8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2%。

(四)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0224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反对4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1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32%;反对4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6%;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2%。

(五)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21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反对63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60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91%;反对63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43%;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6%。

(六)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21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50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66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72%%;反对50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37%;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0%。(七)审议《关于提名荣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223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5%;反对4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1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17%;反对45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96%;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7%。

(八)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161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11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

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08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04%;反对114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3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3%。

(九)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184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反对93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31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05%;反对93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9%。

(十)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22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05%;反对304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3%;

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68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5901%;反对304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650%;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49%。

(十一)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23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88%;反对304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3%;

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78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233%;反对304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650%;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十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23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78%;反对304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3%;

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77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193%;反对304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650%;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7%。

(十三)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23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反对44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8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41%;反对44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56%;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

上述议案8.00-13.00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翟冰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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