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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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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公司设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审计室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公司设审计室主任负责审计室工作,审计室主任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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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室主任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室主任的考核。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室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室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室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室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室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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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室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室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3-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室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室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自内部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

至少保存10年。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室。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应由审计室主任批准,并按期归还。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室依法履行职责时,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为履行审计监察职责,公司赋予审计室以下权力:

(一)参加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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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视情况

可终止正在进行的审计业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

计实施、审计整改、审计报告、结项归档、后续跟踪。

(一)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室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二)审计准备

审计室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项目组,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按规定程序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紧急审计或突击审计除外),并开展审前调研工作。

(三)审计实施

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整改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确证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应编制整改通知书,经内部复核后,由审计室主任签发,并督促业务组织及时整改。

根据国家相关内部审计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项目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五)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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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经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项目经理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内部复核、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形成最终报告,由内部审计负责人签发。

(六)结项归档

项目结束后实施“一案一结”,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结项书,经内部审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结项。项目经理应及时按要求对档案进行归档。

(七)后续跟踪

审计项目组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重大整改事项,应形成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可应用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作为相关单位改善经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整改的参考依据。

(二)可以作为公司追究责任、业绩考核、干部提拔的参考依据。

(三)可以作为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参考依据。

(五)公司其他需要使用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建立以审计项目为基础,适合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对尽责履职的,保护公司声誉的,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董事会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本规定和项目审计

方案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重大工作过失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声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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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董事会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二十九条对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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