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4月1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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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高级
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和指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对接人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进行研究,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工作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估可持
续发展相关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
保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审议其他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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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如事项紧急,可豁免通知时间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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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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