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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2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5年4月22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2025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员薪酬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资料;

6、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内蒙古包头市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爱国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16439396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6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9360793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5734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3034533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人,代表股份27685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

股份346856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股份27685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9%。

4、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

明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9项议案,其中第10、11、12及第19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21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9%;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1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1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2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1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22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4379%;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0%;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0%。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22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9%;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0%;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0%。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9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0%;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

弃权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902%;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37%;弃权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1%。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635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589%;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1%。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6622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9%;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0%;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0%。

7、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22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9%;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0%;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22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9%;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

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0%;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37%;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6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7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14%;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7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6%;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8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79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6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7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14%;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6%。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6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7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14%;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6%。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6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7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14%;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6%。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7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6%;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8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79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3%。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22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9%;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

8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0%;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37%;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6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7%;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3%;

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7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14%;反对7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6%。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1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8%;反对7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2%;

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22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038%;反对7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18%;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4%。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3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8%;反对7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3%;

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42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9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04%;反对7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52%;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4%。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22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9%;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

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0%;反对9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37%;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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