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3月2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6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202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到会登记资料;
5、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2026年3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2026年3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下午14:30在内蒙古包头市稀
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爱国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6374374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840%(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9362301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5734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3049615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人,代表股份72449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
股份72947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9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724494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6%。
4、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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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的
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会共审议15项议案(含两项累积投票议案),其中第8、9、
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044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65%;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6%。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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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7042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9%;反对3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
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28%;反对3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6%;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6%。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044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05%;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7%。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7044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65%;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6%。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044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65%;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44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05%;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44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反对3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
弃权2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65%;反对3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9%;弃权2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6%。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44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65%;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43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弃权2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80%;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424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0%;反对3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4%;
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57%;反对3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46%;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435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6%;反对3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
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1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06%;反对3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28%;弃权2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44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05%;反对3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9%;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13.01选举王爱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爱国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69016574股,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候选人王爱国获得的赞成票数为5322630股。
13.02选举刘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刘芳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69015561股,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候选人刘芳获得的赞成票数为5321617股。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额尔敦陶克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额尔敦陶克涛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69015564股,当选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候选人额尔敦陶克涛获得的赞成票数为5321620股。
14.02选举王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京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69015610股,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候选人王京获得的赞成票数为5321666股。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43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27%;反对3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5%;
弃权2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8%。关联股东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芳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2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83%;反对3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46%;弃权2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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