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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包头

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公司”、“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东宝生物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招商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留梦佳、周冰昱

联系电话021-5883513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360.7933万元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内容主要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实际控制人王爱国、徐波夫妇董事会秘书单华夷

联系电话0472-620867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1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55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5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合计12736556.5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2263443.4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4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4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JNAA1B0384),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8日起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招商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东宝生物及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查,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进行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2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

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8月,保荐机构对东宝生物进行了半年度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就发现的问题与东宝生物进行了沟通,具体问题及整改情况详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2024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对东宝生物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了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公司已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完成相关函件及《警示函》中所述问题的整改。保荐机构已提示公司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保障募集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并及时、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相关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涉问题外,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留梦佳周冰昱

法定代表人(签名):

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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