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证券简称:飞力达公告编号:2025-053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耿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15410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74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6127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37975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04%。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为37156295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代表股份3986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2人,代表股份
3986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弃
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070%;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1%;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0%。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相关制度条款相应废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弃
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070%;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1%;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8%;反对2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弃
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44%;反对2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2%;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8%;反对2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弃
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同意370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44%;
反对2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2%;弃权
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8%;反对2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弃
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44%;反对2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6%;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8%;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弃
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44%;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1%;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8%;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弃
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7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44%;反对2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1%;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季峰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