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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飞力达 --%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8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23号

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1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和该等提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00在江苏省昆山经

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勤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6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4103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47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149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9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953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224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

上述股东均于2026年5月8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3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提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7%;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5%;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063%;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5%;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244%;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7%;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5%;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063%;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6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8%;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14%;反对66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145%;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043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4%;反对67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5%;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55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52%;反对67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087%;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2%;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28%;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1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72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2%;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28%;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1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39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0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15%;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244%;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17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1%;反对67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8%;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94%;反对67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964%;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44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4%;反对6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5%;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5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98%;反对6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161%;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2%;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28%;反对684700股,

8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1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累积投票提案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2.01《选举姚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615264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3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317票。

姚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选举吴有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615063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314票。

吴有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选举耿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615064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316票。

耿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4《选举沈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61506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312票。

沈黎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5《选举金景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8876611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84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311票。

金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3.01《选举蒋德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067573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5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312票。

蒋德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选举陈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067373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311票。

陈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选举罗贵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067372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309票。

罗贵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娟

经办律师:

肖婷

日期: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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