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
1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13条、第114条,《股东会规则》第5条及《公司章程》第44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股东会通知》符合《公司法》第115条、《股东会规则》第16条、第19条和《公司章
程》第55条、第56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5年5月16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
2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如
期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栋 16F召开。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21条、第22条和《公司章程》
第45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法》第114条、《股东会规则》第28条及《公司章程》第68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7144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4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股东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会规则》第24条、第25条及《公司章程》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股东会规则》第27条及《公司章程》第67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64522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会规则》第31条及《公司章程》第72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115条、《股东会规则》第15条、第35条及《公司章程》第54条、第84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34条以及《公司章程》第83条、第86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第38条以及《公司章程》第87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77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3%;反对3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5%;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1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00%;反对3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8%。
(2)《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724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9%;反对3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6%;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79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反对3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1%。
(3)《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94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7%;反对3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6%;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49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34%;反对3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2%。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86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6%;反对3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17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51%;反对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6%;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4%。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71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反对3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2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36%;反对3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5%。
(6)《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860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1%;反对3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1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72%;反对3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1%;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6%。
(7)《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
6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807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9%;反对3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61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83%;反对3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6%;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1%。
(8)《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0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30%;反对5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00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66%;反对5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2%。
本议案关联股东龚伟斌、陈永刚已经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725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4%;反对5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3%;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80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39%;反对5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7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9%。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727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9%;反对5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82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11%;反对5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9%;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0%。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16条、《股东会规则》第34
条和《公司章程》第76条、第77条以及第78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关于瑞丰光电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翁春娴
经办律师:
戴余芳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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