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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国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4-25 查看全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于国华

本人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国华,男,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自动化专业。历任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LCM技术中心经理、平台研发部总监,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触控显示研发副总经理,安徽精卓光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研发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在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任产业研究院总监。2023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9次,出席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发生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并主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及审慎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1本人认为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在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与配合,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本人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专门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治理。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5次会议,本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委员会名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提名委员会2024年8月26日1、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23年关键审计事项》

2024年3月22日

2、《审计部2024年审计工作计划》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4、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2024年4月13日财产品的议案》6、审议《关于开展2024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7、审议《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外部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8、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5月7日的议案》

2024年8月26日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1、《关于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调整并新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议

2024年10月25日案》

(三)在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及现场办公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超过15日。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除了参加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之外,还与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性发展献计献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多次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现场办公,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战略规划、内部控制的健全与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本人还通过与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外部审计机构等充分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本人参加

了公司年度工作及预算研讨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年度规划汇报,与公司其他董监高对年度预算以及战略规划进行探讨;本人多次来公司进行沟通交流,除了解近期市场环境、经营情况以及经营计划外,还听取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汇报。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就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审计关注事项进行了探讨和沟通。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以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所做的工作

2024年度,本人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促进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时参加公司召集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学习最新法规,

3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度,本人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的合法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风险等维度,对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本人在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与交流,并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董事会会议中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在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完整、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

4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2024年

度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为一年。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过去几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职责,恪守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

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科学、合理、公平,符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阶段及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深化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完备、真实、合理,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时,本人随时关注公司的舆情,一旦发现媒体出现公司的相关报道会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提醒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做好舆情的管控;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的内控体系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适应,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被担保对象浙江瑞丰、湖北汽车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瑞华为公司直接及间接控股全资子公司,中科创激光、常州利瑞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上述公司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上述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5(七)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于

2024年5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均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

1、2024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2024年度,本人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2024年度,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2024年度,本人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总体评价和展望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勤勉尽职,恪守诚信,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法人治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献计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各种情况,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和快速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于国华

2025年4月2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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