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证券简称:瑞丰光电公告编号:2026-04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决议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1栋16F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
166444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1410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5034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9人,代表股份15099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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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5034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602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9%;反对8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
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56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09%;反对8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75%;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604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5%;反对8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8%;
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5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88%;反对8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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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08%;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6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2%;反对8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5%;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17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93%;反对8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4%;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29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5%;反对8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4%;
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27%;反对8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1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
5、审议并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00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1%;反对23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1%;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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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61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22%;反对23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25%;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4%。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3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931%;反对2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87%;
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8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310%;反对2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61%;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本议案关联股东龚伟斌、陈永刚已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023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5%;反对23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3%;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78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661%;反对23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20%;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9%。
8、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54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9%;反对8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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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0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67%;反对8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1%;弃权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车范莲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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