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证券简称:瑞丰光电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 16F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8人,代表股份
156363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1365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4997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5人,代表股份5017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人,代表股份4997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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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7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77%;反对13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8%;弃权4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1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24%;反对13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92%;弃权4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4%。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7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77%;反对13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6%;弃权4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1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24%;反对13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2证券代码:300241证券简称:瑞丰光电公告编号:2025-05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14%;弃权4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2%。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80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02%;反对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41%;弃权4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21%;反对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17%;弃权4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2%。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199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64%;反对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41%;弃权8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54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831%;反对13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17%;弃权8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2%。
2.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7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2%;反对13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4%;弃权4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184%;反对13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3证券代码:300241证券简称:瑞丰光电公告编号:2025-05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17%;弃权4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9%。
2.05《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63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60%;反对13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6%;弃权4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1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62%;反对13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14%;弃权4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4%。
2.06《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618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4%;反对13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6%;弃权4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73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355%;反对13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14%;弃权4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31%。
2.0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99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2%;反对13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4%;弃权4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4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68%;反对13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4证券代码:300241证券简称:瑞丰光电公告编号:2025-05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18%;弃权4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4%。
2.08《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63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55%;反对13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0%;弃权4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0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02%;反对13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515%;弃权4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83%。
2.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61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38%;反对13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88%;弃权4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72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175%;反对13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01%;弃权4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4%。
2.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22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6%;反对13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2%;弃权5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103%;反对13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5证券代码:300241证券简称:瑞丰光电公告编号:2025-05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93%;弃权5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04%。
2.11《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198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9%;反对15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1%;弃权5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53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72%;反对15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46%;弃权5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82%。
2.1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6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81%;反对15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6%;弃权2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16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35%;反对15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49%;弃权2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6%。
2.1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251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9%;反对15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6%;弃权5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2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06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274%;反对15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6证券代码:300241证券简称:瑞丰光电公告编号:2025-05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39%;弃权5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87%。
2.1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7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3%;反对15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4%;弃权2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23%;反对15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61%;弃权2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成峰、杨裕民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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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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