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3、涉案金额:5500万元人民币(此为一审判决结果中涉及的金额,未含一审判决结果中明确的“以 5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5年 2月 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因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达成业绩目标,触发《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条款,且其创始股东王元昊、格日勒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 68771777.79元人民币。
二、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0305民初 3907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元昊、格日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 5500万元及利息(以 5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5年 2月 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5658.89元,原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76103.08 元,被告王元昊、格日勒负担案件受理费 309555.81 元。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被告王元昊、格日勒负担。原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
的案件受理费 309555.81元、保全申请费 500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王元昊、格日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309555.81元、保全申请费 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 9月 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