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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云科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6)法意字第 1855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号金控时代广场 2栋 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Tianfu 2nd StreeHigh-tech ZoneChengduChina

Tel: +86 28-87039931 Fax:+86 28-87036893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K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notices

or dentons.com/notices.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云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郭渊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1、2026 年 8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9月 14日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2、2026年 8月 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6年 9月 14日(星期一)15: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 2101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和平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会会议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

等文件的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5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3916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06%。其中: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4日 0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1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78%。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

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846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1%;反对 5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3%;弃权 18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6%。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2.3936%;反对 5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2.9895%;弃权 18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6169%。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守民 律师 苏绍魁 律师

郭渊哲 律师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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