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2证券简称:佳云科技公告编号:2025-051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6号物资置地大厦9
楼06-08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晓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5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30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38%;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30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8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44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0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4%;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2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34%;反对9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2%;
弃权1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137%;反对9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7%;弃权1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6%。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贺国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92446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9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00%。
表决结果:贺国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戚爱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53223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2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6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61%。
表决结果:戚爱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03《选举王海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55782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28%。
表决结果:王海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苏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82700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40%。
表决结果:苏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王法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511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8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45%。
表决结果:王法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薛白洋律师及吴权道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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