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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云科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s://www.szse.cn/,下同)的《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

3.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深

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6号物资置地大厦9楼06-08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晓群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2025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昕宇航投资有限公司以邮

件形式送达的《关于提议新增2024年年度股东会议案的提案》,提议新增《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上述临时提案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聘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法人(机构)股

东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82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82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吴鹏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方式见证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253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7%;反对9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592%;弃权1353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48%;反对9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23%;

弃权1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9%。

2.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25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3%;反对9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592%;弃权1353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697%;反对9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23%;

弃权1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9%。

3.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25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3%;反对9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592%;弃权1353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697%;反对915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23%;

弃权1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9%。

4.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25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6%;反对96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945%;弃权1353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12%;反对9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01%;

弃权1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6%。

5.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1377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5%;反对91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弃权1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09%;反对9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29%;

弃权1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62%。

6.审议未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5%;反对13616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0856%;弃权1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01%;反对943700股,占

6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37%;

弃权1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未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252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23%;反对9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713%;弃权13536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77%;反对9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60%;

弃权1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3%。

8.审议未通过《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24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9%;反对13626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1563%;弃权1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79%;反对10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04%;

弃权1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未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7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权道薛白洋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〇二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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