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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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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面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主动将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发生变动情况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十六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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