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资助分为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对合并报表、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不得为公司管理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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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
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除全资子公司外,公司对合并报表、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章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为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需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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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
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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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均为财务部。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
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等审议机构。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财务资助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
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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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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