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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4 00:00 查看全文

新开普 --%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

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同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连续三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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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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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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