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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新开普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第1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述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或“深圳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第2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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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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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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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该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第6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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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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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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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董事会决议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公告。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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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条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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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第12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时,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对于达到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出具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一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五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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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第14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六)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15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条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七节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第六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16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六十六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董事会又预计本期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该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一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七十二条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

第17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交相关文件。

第七十三条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七十四条发生下列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七)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明确是否行

第18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使赎回权。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及影响;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第七十九条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八十一条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八十二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第八十三条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19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八十五条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八十六条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制度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

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制度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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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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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十一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第22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九十二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三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相关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根据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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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第九十九条(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一百条(二)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一百〇一条(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一百〇二条(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

第24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

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〇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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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

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第26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

券事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投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第27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

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

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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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审计监察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范围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三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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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30页共31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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