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其中,非独立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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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建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在每
年年初进行审核,并最终根据整体经济环境与外部人才市场变化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年度调整。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
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数额由董事会建议,报股东会通过,按月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薪酬发放原则: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职务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或者公司行政职务相应薪酬政策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原则: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收入两部分组成。根据职位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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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或取消其津贴,已经发放的津贴,公司有权追索。
第五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税前薪资,不包含国家规
定的保险、津贴及其他福利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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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