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57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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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57号
致: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迎春街18号715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维国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
至2025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6736113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134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1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944%;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09%;弃权258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2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575%;反对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96%;弃权258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329%。
(二)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97%;反对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95%;弃权25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17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74%;反对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9%;弃权25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47%。
(三)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88%;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13%;弃权267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15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56%;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05%;弃权267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40%。
(四)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73%;反对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11%;弃权27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13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22%;反对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99%;弃权27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78%。
5(五)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69%;反对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56%;弃权26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12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15%;反对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97%;弃权26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388%。
(六)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2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56%;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75%;弃权26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1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386%;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38%;弃权26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375%。
(七)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杨维国先生、李玉玲女士、华梦阳先生回避表决。
6总表决情况:同意7852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270%;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80%;弃权272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9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201%;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99%;弃权272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00%。
(八)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陈振亚先生、王葆玲女士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352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621%;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06%;弃权295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7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4899%;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99%;弃权295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802%。
(九)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71%;反对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91%;弃权27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7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1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18%;反对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56%;弃权27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26%。
(十)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9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29%;反对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33%;弃权27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05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327%;反对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47%;弃权27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26%。
(十一)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7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16%;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46%;弃权27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8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084%;反对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90%;弃权27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26%。
8(十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8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63%;反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87%;弃权27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9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187%;反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64%;弃权27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49%。
(十三)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李玉玲女士、陈振亚先生、杨长昆先生、杨文寿先生、焦征海先生、赵鑫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206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694%;反对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59%;弃权29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8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060%;反对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98%;弃权29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42%。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9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870%;反对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73%;弃权277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41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17%;反对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18%;弃权277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56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经办律师张天慧于千淼
2025年5月15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