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王振华先生、朱永明先生、司志刚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