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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新开普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五条中特定对象的现场或

线上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

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七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

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第十五条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六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八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

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公司负责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现场接受采访或者调研的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如采访及调研通过线上进行,接受采访或者调研的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七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1),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与特定来访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该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附件2)。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附件1: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附件2:

承诺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告知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承诺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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