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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新开普 --%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三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四条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

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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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

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

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现金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八条公司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进行确

认:

1、公司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公司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是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九条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第2页共10页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

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

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坏账损失;

6、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公司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

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

7、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由公司提出专项说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8、公司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债务重组),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依据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其折扣部分,作为坏账损失;

9、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在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后,作

为坏账损失;

10、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

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11、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

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1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

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

第3页共10页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的财务资料。

第十条公司存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

1、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

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3)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4)残值情况说明;

(5)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2、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

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3、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4、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

第4页共10页资产损失管理制度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

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公司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

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4、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

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确认为损失;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依法行使追索权,落

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的债权投资损失,还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

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第5页共10页资产损失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公司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

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

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方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方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

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债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

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公司应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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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第十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

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

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

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以及数额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上的较大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三章资产损失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条公司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以下内部程序进行处理:

1、该项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分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经过取证,提

交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资产名称(如数量多应按类别说明);

(2)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损失资产涉及数额(账面金额或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净额、预计残值(或已回收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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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取得的书面证据。

(6)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7)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2、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人员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

经过分析、追查责任,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核销)意见;

3、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公司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核销资产损失;

5、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公司财务部下达同意资产损失处理意见书,作为最终审批意见。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6、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7、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资产损失的税务核销手续。

第四章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资产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单笔或年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裁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销资产事项由公司总裁审批后实施,公司总裁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各分、子公司具体情况,授权分、子公司决策层审批。

第二十五条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8页共10页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第五章核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加强对经批准已核销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账销案存”,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六章核销资产的审计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部在年度财务决算或年报审计中

应当对本年度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同时进行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公司资产损失财务

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1、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2、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3、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4、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资产损失核销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

第9页共10页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程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失

责任处理意见;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清理和追索已核销资产权益过程中,对积极参与追讨、主动

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积极参与追讨、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当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

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公司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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