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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灵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权责利对等以及收入和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资行政中心、财商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按

第八条执行。

2.外部非独立董事采取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6万元(含税),具体金额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或地区独董津贴的实际情况等进行确定或相应调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任职资格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周期目标、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4、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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