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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证券简称:光线传媒公告编号:2025-03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

5月30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1人,代表股份1136731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79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97229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2人,代表股份39501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93360843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9873788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23734644股。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数的1.35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00人,代表股份3959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9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2人,代表股份39501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1%。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11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9%;

反对51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8%;弃权

1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46%;反对51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8845%;弃权1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8%。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12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9%;

反对50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0%;弃权

1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权股份总数的0.1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9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51%;反对504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7451%;弃权1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727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8%;

反对487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1%;弃权

11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383%;反对487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3194%;弃权11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3%。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5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0%;

反对507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弃权

1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2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116%;反对507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的12.8088%;弃权1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9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640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2%;

反对501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3%;弃权

10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0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84%;反对501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6694%;弃权10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119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3%;

反对545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9%;弃权

11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86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24%;反对545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7750%;弃权11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110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6%;

反对540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4%;弃权

12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78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20%;反对540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480%;弃权12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66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7%;

反对50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0%;弃权

1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3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28%;反对500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6320%;弃权1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5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哲、张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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