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证券简称:光线传媒公告编号:2026-03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13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38人,代表股份1137793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97175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34人,代表股份40617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36人,代表股份40656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34人,代表股份40617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6%。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67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
反对36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3%;弃权5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36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73%;反对36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00%;弃权5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41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3%;
反对38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6%;弃权5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3627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332%;反对38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7%;弃权5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724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4%;
反对35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7%;弃权5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8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922%;反对35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41%;弃权5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165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3%;
反对39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0%;弃权6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28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178%;反对39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8%;弃权6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4%。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113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
反对4045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6%;弃权6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76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896%;反对4045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弃权6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9%。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63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8%;
反对3548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8%;弃权606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01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806%;反对3548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1%;弃权606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3%。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拟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1133440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4%;
反对37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9%;弃权5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0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937%;反对37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9%;弃权5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210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2%;
反对3927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2%;弃权6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73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76%;反对3927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4%;弃权6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莹、徐明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