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证券简称:光线传媒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年8月6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8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6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37人,代表股份1151334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8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97240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32人,代表股份54093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93360843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9873788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23734644股。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数的1.85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35人,代表股份54197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32人,代表股份54093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2%。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884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
反对147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
1015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07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50%;反对147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217%;弃权1015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3%。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98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5%;
反对2204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
113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权股份总数的0.0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5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反对2204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674%;弃权113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41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3%;
反对469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2%;弃权
121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83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870%;反对469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709%;弃权121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斯亮、张莹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