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证券简称:光线传媒公告编号:2025-055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拟以自有资金向其参股公司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维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七维科技未来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借款。虽然公司已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
七维科技深耕 AI+XR行业近十年,拥有领先的三维实时渲染引擎技术和全栈虚拟现实工具,已服务数千家媒体娱乐、教育仿真、数字文旅等领域的 B端客户,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基础。
随着 AI 技术的飞速发展,七维科技决定将 B 端的技术积累大规模投入到 C 端AI 陪伴领域的研发。目前,公司正与七维科技合作,共同着手 AI玩具的开发,七维科技将利用其在 AI技术层面的积累,结合公司作为 IP制造者和运营商的优势,共同打造能够给年轻人群体带来全新情绪价值的 AI陪伴产品,将其 AI技术能力从企业级市场赋能到广阔的消费端市场。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七维科技日常经营所需,包括 AI玩具开发,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参股公司的长远发展,深化双方战略合作关系,助力公司 IP运营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审议程序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七维科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七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8月8日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 3号楼 2-A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6.4466万元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殷元江29.34%
2天津七维同途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0.97%
3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16.63%
4广东南方媒体融合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4.58%
5天津七维同创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6.52%
6杭州鸿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7%
7青岛恒汇泰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3.46%
8文衡1.76%
9国广惠能(武汉)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9%
2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0马添翼0.59%
11高一鑫0.59%
合计100.00%
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殷元江
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图文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示;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 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维修计算机;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被资助对象财务情况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七维科技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0688192.88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90651708.07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69891899.49元;2024年度,七维科技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20962888.96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893155.36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人民币765350元。
(3)七维科技的信用状况良好。
3.七维科技为公司子公司光线影业的参股公司,七维科技的其他股东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其他股东目前的经营发展及财务情况,暂时无法按出资比例为七维科技提供同等条件的现金借款。
4.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1
(1)殷元江,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2813。
(2)天津七维同途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6月26日
注册地点: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市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
管第103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
1公司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除外。
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七维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广东南方媒体融合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6年3月22日
注册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联澳路1号523办公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天津七维同创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7年1月4日
注册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
中心1号楼-2、7-610(创实商务秘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1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1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殷元江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杭州鸿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0年6月9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13号1910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6374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嘉富天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青岛恒汇泰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8月9日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52号906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4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童
控股股东: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文衡,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0810。
(8)国广惠能(武汉)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注册地点: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 18号 4层 7-4-F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宫玉国
控股股东: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马添翼,身份证号码:211xxxxxxxxxxx0018。
(10)高一鑫,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0310。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七维科技提供财务资助。
6.七维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10月28日
2.合同签署地点:北京市东城区
3.合同各方
出借方:光线影业(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七维科技(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殷元江(以下简称“丙方”)
4.资助方式:自有资金
5.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6.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自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一笔借款之日起算。
7.借款利息:借款的年利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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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用途:仅用于七维科技日常经营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
借款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9.担保措施丙方作为乙方之法定代表人,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及/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违约赔偿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10.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
(1)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乙方及/或丙方不得将个人/公司财产及财
产性权益转让、转移、出售、赠与、设定担保、信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且不得实施降低上述财产价值的行为。
(2)为保证借款用途,乙方、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借款使用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11.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按时足额地向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如乙方未能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返还甲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则除仍应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外,还应以欠付款项(含欠付本金及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万分之四/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上采取了个人连带保证的保护措施,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虽有以上风险防控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深化公司与参股公司的合作联结,能够借助其技术优势为公司影视业务储备资源,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了公司的相关风险。被资助对象具备履约能力,资金使用费率定价公允,符合市场水平,整体风险较为可控。本次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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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其以自有资金向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全擎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1888万元的财务资助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公司子公司
光线影业尚未收到其以自有资金向春秋时代(平潭)影业有限公司及云南春秋时代影
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2370万元的财务资助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公司子公司成都光线动画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其以自有资金向公司的参
股公司魔法动画(杭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800万元的财务资助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未到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6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71%。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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