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光线传媒: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

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第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