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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1 查看全文

金信诺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年4月1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40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9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123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86%。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27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0%。

3.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人员。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18518536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379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55%;反对10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40%;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0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田赖佳雯彭泽宇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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