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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7 00:00 查看全文

金信诺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6年7月17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10栋 B座 27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3人,代表股份183399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37123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61%。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276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2%。

3.其他人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75179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93%;反对68392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2%;弃权2808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97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62869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14%;反对68392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91%;弃权2808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97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76379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59%;反对68019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8%;弃权2834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117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64069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773%;反对68019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85%;弃权2834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117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2%。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75349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03%;反对68125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6%;弃权2833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117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63039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51%;反对68125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14%;弃权2833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117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会议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王远唐巧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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