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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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6年6月2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10栋 B座 27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38165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名。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165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4%。
3.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分董事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及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5080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55%;反对27713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5%;弃权5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85080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55%;反对27713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5%;弃权5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昌华、伍婧娉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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