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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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5年11月7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10栋 B座 27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015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11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123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43%。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892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71%。
3.其他人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275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42%;反对14089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7%;弃权4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923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710%;反对14089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35%;弃权4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5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23978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2%;反对1233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1%;弃权5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045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22%;反对1233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73%;弃权5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0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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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征王远唐巧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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