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6年5月18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10栋 B座 27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4830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7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159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50%。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671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2%。
3.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51878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5%;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880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74%;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1%;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5694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2%;反对305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261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30%;反对3050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3%;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9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87%;反对3887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9%;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59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87%;反对3887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9%;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4%。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9828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8%;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7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17%;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1%;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2%。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3074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2%;反对3449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999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35%;反对34494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7%;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8%。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7738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9%;反对3238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2%;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6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74%;反对3238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1%;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8798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9%;反对312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57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78%;反对312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91%;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黄金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38018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3%;反对379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494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43%;反对379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43%;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关联股东黄昌华先生、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6、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王远唐巧妆
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