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禁止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交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交易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交易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
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执行的,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相关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执行的,适用大宗交易减持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