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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9-30 查看全文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

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五)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

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六)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八)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等处理方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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