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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1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4、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合理性的补充说明公告》及更新后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6、2022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合计741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需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815名调整为812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32473800份调整为131732800份。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12名激励对象授予131732800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7、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等,鉴于实施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同意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71元均调整为5.7元。

8、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3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0名激励对象

授予19478600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剩余未授予的

13521400份预留股票期权予以作废。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9、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鉴于1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99200份;6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256768份。鉴于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786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49796672份,并按照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关联董事 WANG TAO(王涛)、靳茂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等,鉴于实施完成2023年权益分派方案,同意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由 5.7 元/份均调整为 5.68 元/份。关联董事 WANG TAO(王涛)、靳茂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1、2024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在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原2024、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下,增加阶梯式业绩考核及行权比例设置,并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相应调整。关联董事 WANG TAO(王涛)、靳茂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412、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议案》

《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4年修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进行调整。鉴于1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445400份;2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

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3314份。鉴于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为194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

5567642 份,行权价格为 5.68 元/份,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关联董事 WANG TAO(王涛)、靳茂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3、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鉴于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同意注销1名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期权500000份;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156220份;7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346986份。鉴于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为731名激

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22960994份,行权价格为5.68元/份,采用自主行权方式。

(二)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

5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等。

鉴于实施完成2024年权益分派方案,同意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68元/份调整为5.67元/份。鉴于2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952680份;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05175份。鉴于公司2024年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注销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23331640份、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5603631份。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的股票期权

鉴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2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其已获授首次授予期权1952680份、预留授予期权705175份。

6(二)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而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

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考核年度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数,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Am) 率(Bm)

2024年118%64%

业绩指标业绩完成度行权比例

A≥Am X=100%净利润增长率

100%>(1+A)/(1+Am)≥60% X=(1+A)/(1+Am)

(A)

(1+A)/(1+Am)<60% X=0

营业收入增长率 B≥Bm Y=100%

(B) B<Bm Y=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Y 取孰高值

注:1、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2、“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314809520.52元,2024年净利润为141140396.04元,净利润完成度(1+A)/(1+Am)=20.57%,可行权比例 X=0;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2750202059.34元,2024年营业收入2782240900.17元,收入完成度 B/Bm=1.16%,可行权比例 Y=0。因此,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0%,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23331640份,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5603631份予以注销。

综上,本次拟注销首次授予期权25284320份,预留授予期权6308806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所认为,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的原因和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7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4256400.00股后的219834048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4日。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42564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按照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为0.0149033元。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方法对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5.68-

0.0149033=5.67元/份。

本所认为,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的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 WANG TAO(王涛)、靳茂均已根据《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8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的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李文婷姚思静藕淏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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