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证券简称:卫宁健康公告编号:2026-068
债券代码:123104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炜:2026年3月22日,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874061E,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暨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
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炜(时任公司董事长)犯单位行贿罪。
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同时,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
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周炜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