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
管理工作机制,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正常的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事件。
第三条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突发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理。
第二章突发事件的范围
第五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4、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公司与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诉讼;7、其他治理类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经营类突发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
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环境类突发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信息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若干。
第八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
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提前预防、及时提示、立即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检
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可能威胁公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责任人负责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必要时需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立即启动和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理,以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六条公司收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
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处理工作,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态变化,成立相关的处理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理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1、对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争议,应约见大股
东或其负责人,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相关部
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1、详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必要时可借助执法机构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如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求
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政策及其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
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
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3、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应立
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1、了解真实情况,分析不良信息影响程度;
2、对于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3、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对外的一致性;
4、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如情形严重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需要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公司形象。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证券监
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不报。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理情况。
第六章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和
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顺利实施。(一)通信保障。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理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突发事件的处理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教训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
下四个方面:
(一)调查。调查危机发生的原因;
(二)总结。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反思研究,对所采取措施的得失进行全面总结;
(三)评价。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阶段中的每项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为下一步的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四)整改。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处理措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形成整改报告。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
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