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九条公司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下降20%及以上的,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十
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